首页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