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的《标准》施行工作;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

国家民族、农业、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标准》的施行工作。

各行业体协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标准》的施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