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第十九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结算与试点城市工作绩效挂钩,对试点城市绩效情况重点评价四个方面内容:一是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占比40%)。二是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占比30%)。三是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占比20%)。四是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占比10%)。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