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每年对东、中、西部每个试点城市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适当安排资金比照开展省内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