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第十七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第十七条 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县区)、省会(首府)城市所属区县、国家级新区。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和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1个试点城市名额;其他省、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每年2个名额。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