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十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