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