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经营者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