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