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其管理工作接受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并接受外经贸部对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进出口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并接受外经贸部对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