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核查化学品经营者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商务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