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