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