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