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