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