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依法查封、扣押的;

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