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依法查封、扣押的; 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