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