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 第八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