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评估 第二十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评估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农业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