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九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