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义务 第十六条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义务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检测项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检测工作,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并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需有检测人员、复核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三级签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