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测申请人改变无线电设备型号而不影响原型号的射频参数指标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免测申请。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检测申请人的免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