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认定证书》所规定的检测范围进行检测。未经许可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检测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委托其他机构完成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