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投诉人应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同时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1)。

由于突发影响国家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确实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正式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