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要求干扰保护的频率和台站应具备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受干扰的频率和台站如涉及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投诉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对于向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干扰投诉的,投诉人应就受干扰频率和台站履行必要的国际协调或国际登记工作,但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规定的违规发射干扰投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