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条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境内合法使用短波、卫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境外用户受到可能来自我国的无线电干扰时,可由境外相关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