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历次干扰查处情况进行归档分析,不定期对干扰查处情况进行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加强对干扰出现较多的频段和地区的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