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涉及军地之间无线电干扰事宜,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通过军地协调机制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