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干扰源可能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联合查处。

在干扰查处工作中遇特殊情况需要协调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