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于干扰源在境外的,投诉人应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对不同干扰类型的投诉要求,填写违章报告(附录9)或有害干扰报告(附录10),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对外干扰投诉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