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执照核发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执照核发机构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持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