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基本记录形式,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简明扼要记录检查全过程。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