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采取现场核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要求。现场核查内容应包括对相关材料的检查。现场核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核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