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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沿海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略) 2. 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略) 3.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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