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沿海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