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