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进行编报、审核和下达;地方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本地区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中央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用于中央本级支出有结余时,可以视情况安排补助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或者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