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征收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征收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滞纳金随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规定分成比例和科目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