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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征收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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