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征收 第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征收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海岛所在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