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补发或者换发证书,原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