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