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