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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 第三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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