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