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