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产地环境说明;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