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