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五)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五)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五)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