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 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 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 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 目录 (一)